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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通知

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

  日期:2018-3-19 8:57:11 人气:855

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



 


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,精简整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,便利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(以下简称“CCC标志)加施,国家认监委决定对CCC标志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改革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
 


一、取消印刷/模压CCC标志的审核和收费


 


1.2018320起,取消指定标志发放管理机构(北京中强认产品标志技术服务中心)对印刷/模压CCC标志的审核,并取消相应的审核收费,由获证企业自行印刷/模压CCC标志。


 


2.获证企业自行印刷/模压CCC标志按照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》(见附件1)执行。


 


二、关于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


 


1.201851起,指定认证机构承担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,收费按照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151299号)规定执行。


 


2.201851前,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完成标准规格CCC标志发放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,包括CCC标志发放管理程序、联系人、联系电话等,并予以公布。


 


3.指定标志发放管理机构(北京中强认产品标志技术服务中心)承担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至2018531,自201861起,不再承担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工作。


 


三、简化整合CCC标志的类别


 


2018320日起CCC标志不再标注S(安全产品)、EMC(电磁兼容)、S&E(安全与电磁兼容)、F(消防)、I(信息安全)等细分类别,原有CCC标志可根据模具更换周期及产品库存等情况自然过渡淘汰。


 


四、加强CCC标志加施行为的后续监管


 


获证企业在加施标准规格CCC标志以及自行印刷/模压CCC标志时,应严格按照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》和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》的相关要求,建立本单位的CCC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,并对CCC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。


 


指定认证机构应加强对CCC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,指导获证企业正确使用CCC标志,落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。


 


各级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加施CCC标志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。


 


五、其他事项


 


原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》(国家认监委公告2001年第1号)及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认监委公告2002年第7号)同时废止。


注: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,可来电垂询,TEL:0512-66616455,余经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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